北京市擬規定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路須上牌
2017-07-31 22:02:41 點擊:
來源:中國新聞網
7月28日電 據“首都之窗”網站消息,《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下稱《草案》)今天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提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其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必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草案》中提出,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建立多層面、多角度的聯合監管體系。明確工商、質監、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含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進行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登記和路面通行進行管理。同時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確保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草案》還要求強化源頭管控,完善生產、銷售管理制度。一是實施產品目錄制度,未進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二是確定生產、銷售企業主體責任。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非機動車,銷售時要在店堂公示產品目錄,承諾其銷售產品為目錄內產品,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未進入目錄車輛的,可以要求銷售企業退貨。三是明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定點銷售,僅限于依法登記的殘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記一輛。
此外,《草案》還明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一是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必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二是完善非機動車申請登記條件,明確非機動車注冊、變更、注銷、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相關規定。三是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草案》透露,將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一是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二是細化非機動車載人、載物規定。允許電動自行車在駕駛員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歲以下的兒童;不允許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三是倡導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上路行駛佩戴頭盔。四是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草案》也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設定以下處罰規定:一是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是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處500元罰款;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罰款。四是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非法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7月28日電 據“首都之窗”網站消息,《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下稱《草案》)今天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提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其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必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草案》中提出,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建立多層面、多角度的聯合監管體系。明確工商、質監、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其中,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含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進行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登記和路面通行進行管理。同時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確保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草案》還要求強化源頭管控,完善生產、銷售管理制度。一是實施產品目錄制度,未進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二是確定生產、銷售企業主體責任。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非機動車,銷售時要在店堂公示產品目錄,承諾其銷售產品為目錄內產品,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未進入目錄車輛的,可以要求銷售企業退貨。三是明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定點銷售,僅限于依法登記的殘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記一輛。
此外,《草案》還明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一是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必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二是完善非機動車申請登記條件,明確非機動車注冊、變更、注銷、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相關規定。三是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
《草案》透露,將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一是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二是細化非機動車載人、載物規定。允許電動自行車在駕駛員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歲以下的兒童;不允許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三是倡導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上路行駛佩戴頭盔。四是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草案》也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設定以下處罰規定:一是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是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處500元罰款;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罰款。四是使用非機動車牽引載人、載物裝置;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非法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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